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繼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繼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繼字第300號聲請人 黃智煒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李芳秋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嘉義縣○○○○○路○段00巷0號)於111年12月17日死亡,聲請人黃智煒係被繼承人之長男,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芳秋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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