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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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何東祐 被告 陳春池
劉政榮
陳芳德
陳酩仁
陳清煌
張林傑
劉松憲
劉文明
陳慧珍 陳慧玲
陳秀蘭
陳宏記
陳信直 (已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889.8平方公尺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為8分之1),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61,430元(計算式:1,889.8×2,800×1/8=661,43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官佳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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