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436號債權人 林琛 如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聰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謝聰烽」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理由二、(二)聲請人自得依借貸法律關係請求相
對人給付「7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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