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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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告首席八八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 代理人 陳郁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

被告 蘇素櫻

劉惠娟

林振裕

張文玉

黃吳切

葉芙蓉

蕭婉伶 ( 黃顯義 之繼承人)

黃泓榮 (黃顯義之繼承人)

黃靖媛 (黃顯義之繼承人)

黃雅琇 (黃顯義之繼承人)

謝茂男

黃國銘 ( 黃永富黃達雄 之繼承人)

黃國芳 (黃永富即黃達雄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00鄰○○街000號之0三樓00

黃慧瑛 (黃永富即黃達雄之繼承人)

黃麗如 (黃永富即黃達雄之繼承人)

任小鳳

林銀庫

何蘇來春

黃堅城

歐政雄

蔡元章

許有敦

詹玉容葉文定 之繼承人)

葉于瑄 (葉文定之繼承人)

葉人豪 (葉文定之繼承人)

葉于琤 (葉文定之繼承人)

郭陳琇瑛

江榮德

林秀玉

林欽榮

羅雪娥 ( 曾清波 之繼承人)

曾于芳 (曾清波之繼承人)

曾琇婷 (曾清波之繼承人)

曾千倫 (曾清波之繼承人)

盧美朱 ( 葉麗貞 之繼承人)

盧姿秀 (葉麗貞之繼承人)

盧冠亨 (葉麗貞之繼承人)

蔡陳素蘭 ( 蔡長銘 之繼承人)

蔡啟芳 (蔡長銘之繼承人)

蔡佳玲 (蔡長銘之繼承人)

蔡佳穎 (蔡長銘之繼承人)

沈太煌 (蔡長銘之繼承人)

沈峻生 (蔡長銘之繼承人)

沈宜靜 (蔡長銘之繼承人)

蔡佳樺 (蔡長銘之繼承人)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告 許景星

侯政安

黃春美

葉明哲

蔡明憲

劉惠智

林福來

詹錢岳

陳政宏

陳政賢

郭戊己

劉思儀

羅麗華

謝偉朧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東吳高級工業家事職業

學校

法定代理人 黃雲駒

被告 黃家書

黃郁舜

張貞彥

林福財

項美玲

盧立志

黃嘉怡

李昇龍

李桓崴

李銘崴

廖于賢

張凱評

陳相豪

黃雅讌

郭忠平

羅木

關艾文 ( 陳吳金花 之繼承人)

關貝勒 (陳吳金花之繼承人)

關爾嘉 (陳吳金花之繼承人)

關寧馨 (陳吳金花之繼承人)

陳惠美 (陳吳金花之繼承人)

陳麗華 (陳吳金花之繼承人)

陳水銀 (陳吳金花之繼承人)

陳麗瑛

項江 秀滿

林淑苗

吳碧娟 律師即 黃維敏 之遺產管理人

李黃卜

周文樹

盧新義

陳光裕

陳芳枝

鄭玲芳

謝哲欽

鐘錦蕊

蕭善德

陳榮森

任嘉莉

高麗琴

郭素儀

黃吳鑾英

許玉霞

廖麗貞

邱文義

王美娥 ( 林文儀 之繼承人)

林彥京 (林文儀之繼承人)

林姿妤 (林文儀之繼承人)

蕭林 秀娟 (林文儀之繼承人)

林秀芬 (林文儀之繼承人)

于俊明

張錫山

羅劉晏

蕭鏜浤

黃玉春

江素華

陳燊元

朱寬敏

楊朝欽

廖益

陳宏志 ( 陳達之 繼承人)

陳儀群 (陳達之繼承人)

陳柍臻 (陳達之繼承人)

陳佳圻 (陳達之繼承人)

陳寶如 (陳達之繼承人)

陳淑芬 (陳達之繼承人)

陳秋瑾 (陳達之繼承人)

陳銘華

唐徐盈蓁唐徐美榮

邱曾銀美

歐明華

洪榮聰

許煥隆

黃美容

林瀅如

蕭淑華

蕭永昌

曾英林

蔡均彥

謝偉志

鄭博文

鄭麗芬

鄭麗花

何佳儒鄭英杰 之繼承人)

鄭永正 (鄭英杰之繼承人)

鄭皓宇 (鄭英杰之繼承人)

張哲誠

吳明憲

高榮華

葉昭顯

李孟孚

薛雅升

謝福修

簡翊軒

林哲時

陳錦坤

許芳瑜許淑麗 之繼承人)

許鳳翔 (許淑麗之繼承人)

陳美娜

薛博文

楊佳怡

楊美青

劉育政

王至傑

謝哲明

何惠美

吳坤聰

林砡

黃美玉

孫慶恩

曾志達

雲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綉

蕭秋勇

黃香仁

吳東翰

李銘浚

邱嘉祥

被告 陳嬋娟

蘇照芳

劉文雄

李蔡鳳玉

黃拱照

許玉真

鄭謝櫻琴

楊豐碩

鍾梅芬

張育瑋 律師即 喬世雄 之遺產管理人

江黃春枝

王素貞

黃秋香

張秀鑾

黃專利

張凱勝

張金石

張立忠 這嘉義縣竹崎鄉 獅埜村 1鄰 火炭埔 20之6

王月香

甘聰訓 ( 甘武雄 之繼承人)

甘世和 (甘武雄之繼承人)

甘秋貴 (甘武雄之繼承人)

劉月華

楊淑芬 ( 張吳 李之 繼承人)

張瀞文 ( 張吳李 之繼承人)

張峻嘉 ( 張吳李之 繼承人)

張峻豪 (張吳李之繼承人)

蕭大雄

林進添

許美月

郭美卉

葉芳男

張明焜

陳耿堯

張富美

張育瑋律師即 王永進 之遺產管理人

李宗宸 ( 張靜子 之繼承人)

李育賢 (張靜子之繼承人)

李佳容 (張靜子之繼承人)

李昌諭 (張靜子之繼承人)

李昌祐 (張靜子之繼承人)

許錦棟

林木海

林丸玉

蕭雅儒蕭黃 錦绣 之繼承人)

蕭雅恬 (蕭黃錦绣之繼承人)

蕭翠玲 (蕭黃錦绣之繼承人)

蕭翠芳 (蕭黃錦绣之繼承人)

蕭惠珍 (蕭黃錦绣之繼承人)

陳萌芬

朱林錦惠

王擇麟

陳王秀

郭幸

張秀梅

賴玉蓮

林溯

張玉鎮

黃吳甚

蔡秀梅

林志能

林冠君 ( 李純金 之繼承人)

林佳蓉 (李純金之繼承人)

林憲鴻 (李純金之繼承人)

林定凱 (李純金之繼承人)

林淳立 即林怡君

張雪錦

陳伯龍

羅桂雲

羅錦霞

羅安喜

黃哲文

陳秀吟 ( 蔡中義 之繼承人)

蔡孟志 (蔡中義之繼承人)

蔡宛均 (蔡中義之繼承人)

楊麗丹 嘉義市○區○○里0鄰○○街000號三樓

蔡秀蘭 嘉義縣○○鄉○○村00鄰○○路000巷0

李啓東

李啓彰

郭明洋 嘉義縣○○鄉○○村0鄰○○街0巷0號

盧冠安 嘉義市○區○○里00鄰○○街000號

陳李秀桂 嘉義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

李月敏 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00

張育瑋律師即 李正隆 之遺產管理人

劉修宏

周明正

賴昭有

陳鳳玉

謝彩碧嘉義市 ○區○○里0鄰○○路00號五樓

謝明賢 嘉義市○區○○里00鄰○○○街00號

張劉攏

黃愷平

黃淑禎

王裕信

王裕益

林揚智

李進德

吳麗慧

盧盟晃

盧盟凱

李玉珠

李昇益

李敏華

李敏玉

李俊達

李祐賢

李炎璟

李翊豪

郭米俗

戴聖祐

戴于舜 ( 戴文松 之繼承人)

戴建峰 (戴文松之繼承人)

戴湘芸 (戴文松之繼承人)

戴妤庭 (戴文松之繼承人)

戴綺萱 (戴文松之繼承人)

張育承

張崇銘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高筱嵋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

陳敏次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0

張啓祥

邱如吟 彰化縣○○鄉○○村0鄰○○巷0號

陳偉瑜 臺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

薛繼光 臺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00

張世宗 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98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書記官蘇春榕

附表:

編號

種類

不動產標的

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3年契稅繳款書所載該建物移轉價格

訴訟標的價額

(元/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建物專有部分

嘉義市○段○○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000號)

489/47394

(1)首席八八股份有限公司:52,850元

52,850元

建物共有部分

嘉義市○段○○段000○號建物

5931/83566

2

建物專有部分

嘉義市○段○○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000號二樓)

(1)首席八八股份有限公司:1047/53921

(2)陳郁雯:1047/53921

(1)首席八八股份有限公司:111,250元

(2)陳郁雯:111,250元

222,500元

建物共有部分

嘉義市○段○○段000○號建物

7509/83566

3

建物專有部分

嘉義市○段○○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000號三樓)

488/65555

(1)首席八八股份有限公司:49,175元

49,175元

建物共有部分

嘉義市○段○○段000○號建物

8630/83566

編號

種類

不動產標的

面積以及公告現值

(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

(元/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土地

嘉義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

(即930、931、932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

面積:2,801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48,884元/平方公尺

(1)首席八八股份有限公司:128/84730+90/254190

(此為首席八八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930、931、932建號建物之土地比例)

(2)陳郁雯:130/84730

(此為陳郁雯持有之931建號建物之土地比例)

(3)合計:864/254190

465,464元

合計

789,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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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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