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原齊(原名張世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原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原齊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共2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6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及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83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6月、6年2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381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黎惠萍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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