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縣新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及易科罰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兩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案├───┼───────────────┼───────────────┤│年│字│偵│偵││號├───┼───────────────┼───────────────┤│度│號│一九五九五│一九五九五│├───┼───┼───────────────┼───────────────┤││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案├─┼───────────────┼───────────────┤│後││字│易│易│││號├─┼───────────────┼───────────────┤│事││號│二一00│二一00││├─┼─┼───────────────┼───────────────┤│實│判│年│九十五│九十五│││決├─┼───────────────┼───────────────┤│審│日│月│十一│十一│││期├─┼───────────────┼───────────────┤│││日│二十四│二十四│├───┼─┴─┼───────────────┼───────────────┤││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確│案├─┼───────────────┼───────────────┤│││月│易│易││定│號├─┼───────────────┼───────────────┤│││日│二一00│二一00││日├─┼─┼───────────────┼───────────────┤││確│年│九十五│九十五││期│定├─┼───────────────┼───────────────┤││日│月│十一│十一│││期├─┼───────────────┼───────────────┤│││日│二十五│二十五│├───┴─┴─┼───────────────┼───────────────┤│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權期間或罰金額│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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