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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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97號原告 陳年明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湯惟揚 律師被告 陳麥冬 訴訟代理人枋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O六年度上易字第三八六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
38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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