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 廖婉汝 被告鴻鎧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品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零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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