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不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 陳克舟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何怡萱 律師 吳姈珊 律師被告 陳玉如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玉如等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該價額之相關證明,俾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於法未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及其上建物建號○○區○○段○○○○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12樓(下稱系爭房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地(含坐落之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若逾期未陳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萬元核定為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