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28號原告 王明華
楊阿彩 被告 謝美英
翁瑩真 翁慈翊 翁偉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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