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 張文賢
黃麗卿 被告 許庭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3,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