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78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又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相同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之同一事件,業經本院核發98年度司促字第23696號支付命令,並經債務人乙○○提出異議在案,依法視為債權人起訴或聲請調解,現以98年度重訴字第438號事件繫屬本院審理中,債權人就已繫屬於本院之同一事件重複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與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重複起訴禁止」之規定意旨顯有未合,復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本件有何重複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債權人何以就已繫屬於本院之同一事件一再重複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該裁定業於民國99年3月1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