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04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余侑庭 法定代理人 朱雅莉 聲請人即債權人朱雅莉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游成淵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柏毅 (原名: 余忠利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雅莉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參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侑庭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伍佰捌拾貳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