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13日│97年9月3日│97年9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682號│偵字第2312號│偵字第231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25│97年度訴字第1557│97年度訴字第155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19日│97年10月31日│97年10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25│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號│6010號(不合法定│6010號(不合法定││判決│││程式)│程式)││├────┼────────┼────────┼────────┤││判決│98年1月5日│98年2月10日│98年2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95號│字第562號│字第562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37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3月20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7││││判決││號││││├────┼────────┼────────┼────────┤││判決│98年4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從字第14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