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0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LeT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TruongThiKimThoa)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依據,若當事人間未約定利率,則依法年利率6%計算,並具狀陳明所請求利率為何?。
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