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43號
原   告 鴻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劉璟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