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61號
上訴人 陳建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素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