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0九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六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送達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假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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