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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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64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賢華 被告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雪琴 被告 潘欽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叁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佰壹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佰玖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叁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背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亞公司)於105年11月4日邀同被告李雪琴、潘欽陵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嗣台亞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34,951,940元,按原告定存機動利率加碼計息,並須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款,依第8條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台亞公司自106年3月22日即未依約繳款,依第12條約定,上開借款已全部到期,而台開公司尚欠原告本金23,735,98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李雪琴、潘欽陵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台開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交易總申請書、授信交易總約定書、匯票付款申請書、確認表、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歷史利率查詢表等影本可證(見本院卷第6至33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被告台開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李雪琴、潘欽陵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原告於附表一編號1、2請求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之各起迄日依約應從106年4月23日起至同年10月22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則應從106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告原請求106年3月23日至同年9月4日止、106年3月23日至同年9月16日止,及106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06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為無理由,應依附表二所示各該期間為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違約金。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關於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0,91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二: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債權本金│積欠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號│(新臺幣)││││逾期6個月內以原利│逾期6個月外以原利│││││││率10%計算│率20%計算│├─┼──────┼──────┼───────┼────┼─────────┼─────────┤│1│1,038,240元│532,816元│自106年3月23日│3.0761%│自106年4月23日起至│自106年10月2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註一)│106年10月22日止│至清償日止│├─┼──────┼──────┼───────┼────┼─────────┼─────────┤│2│551,102元│282,372元│自106年3月23日│3.0761%│自106年4月23日起至│自106年10月2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註一)│106年10月22日止│至清償日止│├─┼──────┼──────┼───────┼────┼─────────┼─────────┤│3│8,656,237元│6,337,191元│自106年3月23日│2.8118%│自106年4月23日起至│自106年10月2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註二)│106年10月22日止│至清償日止│├─┼──────┼──────┼───────┼────┼─────────┼─────────┤│4│3,709,817元│2,715,940元│自106年3月23日│2.8118%│自106年4月23日起至│自106年10月2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註二)│106年10月22日止│至清償日止│├─┼──────┼──────┼───────┼────┼─────────┼─────────┤│5│6,866,554元│3,520,976元│自106年3月23日│3.0761%│自106年4月23日起至│自106年10月2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註一)│106年10月22日止│至清償日止│├─┼──────┼──────┼───────┼────┼─────────┼─────────┤│6│14,130,000元│10,346,690元│自106年3月23日│2.8118%│自106年4月23日起至│自106年10月2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註二)│106年10月22日止│至清償日止│├─┼──────┼──────┼───────┼────┼─────────┼─────────┤││34,951,950元│23,735,985元│││││││││││││└─┴──────┴──────┴───────┴────┴─────────┴─────────┘註一:依原告4-6個月台幣定存利率機動加碼2.25%,即(0.66+
2.25%=2.91%※賦稅另計後,即【2.91%÷(1-5%(營業稅)-0.4%印花稅))】=3.0761%註二:依原告4-6個月台幣定存利率機動加碼2%,即(0.66%+2%)=2.66%※賦稅另計後,即【2.66%+(1-5%營業稅)-0.4%印花稅))】=2.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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