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九十二年易字第一一四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