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 林天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警察(編號1268號、1172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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