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燕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林藝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李佳鳳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葉紹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裁定自民國106年3月1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僅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張,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3月27日國壽字第106031373號函附卷可稽。又上開保單之解約金新台幣(下同)270,808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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