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姜惠雯 被告 陳政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88號侵占案件(因被告自白犯罪,嗣經本院裁定以106年度簡字第358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許自瑋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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