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347號聲請人 徐康琳 相對人 徐康祥 (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依卷附死亡證明書所示,相對人已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死亡,本院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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