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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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竣哲 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件:
⒈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藍色聯單)及聲請人、 謝同常謝睿浤謝睿羿 之戶籍謄本,並請提供共同扶養謝同常、謝睿浤、謝睿羿者之姓名、親屬關係。
⒉請說明聲請人及謝同常、謝睿浤、謝睿羿有無領取政府、社
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⒊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謝同常、謝睿浤、謝睿羿名義購買基金
、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二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⒋請提出臺南市○○區○○段256-4、256-13、256-14、256
-15、269-13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請提供鄰近前開土地之土地實價登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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