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上易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94號上訴人 徐添炎 訴訟代理人 徐尤玫 被上訴人花蓮縣吉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馨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 徐秀麗 為上訴人徐添炎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徐添炎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徐秀麗,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