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336號上訴人 郭助銘 住臺中市○○區○○○路21被上訴人 郭江麵 (即 郭清文 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號 郭秀鈴 (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住同上 郭玉鈴 (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住同上兼上3人訴訟代理人 郭正偉 (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住同上被上訴人 郭正杰 (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上訴人變更聲明後,主張本件為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原告,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暨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江奇峰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