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336號上訴人 郭助銘 被上訴人 郭江麵 (即 郭清文 之繼承人)
郭秀鈴 (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郭玉鈴 (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郭正杰 (即郭清文之繼承人)兼上4人訴訟代理人 郭正偉 (即郭清文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履行契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江奇峰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