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吉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鑑定書2份在卷可憑。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本院認為聲請人的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名稱│成分│備註│├──┼────────┼─────┼─────────┤│1│白色粉末檢品1包│鑑驗結果檢│1.鑑驗用罄部分,既│││(淨重17.61公克│出第一級毒│已驗畢滅失,自無│││,驗餘淨重17.29│品海洛因成│庸再予宣告沒收。│││公克)│分│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0月19日調科壹字││2│米白色粉末檢品3││第00000000000號│││包(淨重0.78公克││鑑定書(見毒偵字│││,驗餘淨重0.78公││第6458號卷第137│││克)││頁)│├──┼────────┤│││3│塊狀檢品1包(淨│││││重0.70公克,驗餘│││││淨重0.69公克)│││├──┼────────┼─────┼─────────┤│4│白色透明結晶1袋│鑑驗結果檢│1.鑑驗用罄部分,既│││(淨重7.588克,│出第二級毒│已驗畢滅失,自無│││驗餘淨重7.5878公│品甲基安非│庸再予宣告沒收。│││克)│他命成分│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字第6458號卷第│││││1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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