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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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6100號債權人 許時瑋 債務人 葉君平 即麥多玩具精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所附之證物原係以麥多玩具精品名義為之,游信嘉僅為匯款對象,非契約當事人,債權人對其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