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宇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宇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何宇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8月、3月、3月、3月、6月,經定應執行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於民國106年12月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60186886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上開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1日函文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可憑,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而本院又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檢察官之聲請自屬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萬可欣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