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63號聲請人 姚志和 上列聲請人因新昌裕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新昌裕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請復查之行政救濟程序尚在進行,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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