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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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823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務人 范增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零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147,063元(其中│96.7.4~104.8.31│19.71│並自民國96年7月19日起│││計息本金102,550├─────────┼───┤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元)│104.9.1~清償日止│15│個月計付新台幣21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21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203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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