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934號

原告 賴彥綸

被告 莊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而依原告提出之借據第6條,約定雙方如有訟爭,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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