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31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松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2項及第3項應合併計算價額,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75,900元(計算式: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3,182,351元+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9,396,549元=12,575,9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4,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