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璜00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佳璜前因持有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7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查獲被告時,扣得之玻璃球吸食器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故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著於上開物品內而無從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為警查扣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乙醇沖洗,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6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7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