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小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53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告 張萬宇張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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