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0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027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