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27號
抗告人
即被告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沐軏
相對人
即原告 江佩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江佩盈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