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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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都會假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文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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