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7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秀琪 債務人 葉德財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 陸萬捌仟伍佰 壹拾陸元,及自民國9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於93年10月4日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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