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52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丙○○
3樓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係住「高雄市○○區○○里○鄰○○路○○○巷○弄○○號」,有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稽,本件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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