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陸叁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31號、99年度毒偵字第10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物品,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64
8公克,驗後淨重0.639公克),足認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98年12月12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月11日以99年度偵字第1531號、99年度毒偵字第100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案件查扣之毒品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648公克,驗後淨重0.639公克)乙情,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3月1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另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