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42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25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含袋重共0.55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541號不起訴處分,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含袋重共0.55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查扣之海洛因2小包(含袋重共0.55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