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太民具保人莊瑞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莊太民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莊瑞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莊瑞祥因受刑人莊太民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該受刑人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10000315號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按,嗣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0年8月24日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應督促受刑人於100年8月24日到案執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拘票影本2紙、員警拘提報告書影本2份在卷可稽;另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再經合法通知,應於100年9月20日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拘票影本1紙、員警拘提報告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且其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有本院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