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503號聲請人 李怡樺 相對人 詹勝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勝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之姓名(聲請狀與本票原本發票人不符),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