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4號原告 李瑪琍
李炎珠 上列原告與被傲 謝佳卿 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