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69號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告 陳淑娟
趙玲珠 許強城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以106年度補字第3670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應繳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對於本院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原告之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5月25日107年度抗字第613號裁定駁回,此有該裁定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