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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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行使股東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87號上訴人 蕭吉昌 被上訴人 紀羅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羅蘭間請求行使股東權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