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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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56號原告 李振豐 被告 巫坤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郭祐均